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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6/9    查看:79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支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产业基地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金融、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4〕50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总体目标及工作思路
(一)重要意义。
融资租赁作为重要的债权融资方式,其融资规模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银行信贷。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有利于激活银行存量信贷资源,有利于通过融资方式创新缓解政府债务压力,有利于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开拓新兴市场、提高抗风险能力。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对于我市领衔打造珠江西岸万亿规模装备制造产业带,以及推进金融、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二)总体目标。
用3年时间,将我市打造成为珠江西岸融资租赁业区域中心。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总量达30家以上,培育一批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企业运用融资租赁方式程度较高,力争全市融资租赁业市场渗透率达到5%以上。

(三)工作思路。
围绕市委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等中心工作,通过制定扶持政策、完善配套体系以及协调发展机制,优化我市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环境,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推动各类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并逐步引导融资租赁业向先进装备制造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中小企业融资等重点领域提供服务,促进金融、科技、产业深度融合。

二、积极推动各类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
(一)鼓励民营资本、外资机构等在我市发起设立或参股融资租赁公司。重点推动本地法人金融机构、骨干企业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试点发起设立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鼓励优势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申请设立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同时,支持外地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支持国有资本牵头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发展成为行业的骨干力量。支持国有资本参股民营融资租赁公司,通过阶段性持股注入政府信用,推动行业整体规范发展。

(三)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资产交易等相关服务。

(四)将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点招商内容,加大引进力度。

三、引导融资租赁业向重点领域拓展服务
(一)支持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开展智能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等重点装备制造业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优先采购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生产的机器设备,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标的物,实现产业联动;鼓励装备制造业企业通过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盘活现有机器设备等存量资产。

(二)推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融资租赁模式。推动新建轨道交通、供电、供气、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解决融资问题,降低项目一次性的大额支出;支持已建成并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售后回租方式,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鼓励负债率高的公用事业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减少负债,改善财务报表和生产经营状况;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向医疗机构和教科文机构拓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与政府合作,探索通过PPP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创新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各类融资租赁方式为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盘活固定资产提供中长期的融资支持,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降低中小企业资产负债率,优化企业财务报表;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为中小企业转让应收账款提供融资服务,加快资金周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四、不断拓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
(一)引导商业银行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融资租赁业与商业银行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创设符合融资租赁公司特点的产品,适当放大融资杠杆,支持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

(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利用政府增信优势,整合现有各类政府增信资金,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控制经营风险;探索设立融资租赁业风险缓释基金和政策性担保机构,推广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探索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引导基金、推动国有资本参股融资租赁公司,推动行业整体发展。

(三)创新融资方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跨境融资、保理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鼓励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发行专门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特色融资产品和创新交易机制;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响应“互联网+”战略,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创设融资租赁融资产品,拓宽融资渠道。

五、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
(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等区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培育形成融资租赁业发展集聚示范区,形成集聚效应,提高我市融资租赁业的整体实力。

(二)全面落实税收政策。梳理国家有关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汇编成册,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指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力度。

(三)完善登记公示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融资租赁公司就租赁物申请相关权属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国家未明确登记机关的,支持其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 将融资租赁业的交易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畴,探索开展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试点。

(四)探索建立融资租赁风险补偿制度。探索设立融资租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特定融资租赁项目业务时所产生的坏账损失,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

(五)优化政务服务。简化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办理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在外债指标、资金使用、风险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和推广自贸区融资租赁业改革试点经验,为融资租赁公司创新提供良好环境。

(六)强化人才建设。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展订单式教育课程,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七)推广融资租赁仲裁。鼓励采用商事仲裁方式解决融资租赁法律纠纷,争取出台我市融资租赁业仲裁指导意见,壮大融资租赁经济纠纷的专业仲裁员队伍。

(八)加强行业联合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归口的市级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报送企业运行数据,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归口的市级监管机构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市金融局、市商务局和佛山银监分局根据职能分工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联合监管,重点对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九)推动组建行业协会(联盟)。推动组建融资租赁行业协会(联盟),行业协会(联盟)应加强自律规范,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提供决策建议。

六、完善保障机制
(一)建立协调发展机制。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金融局牵头,市商务局、佛山银监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服务、协调和监管工作。

(二)加大扶持力度。201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作为行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机构设立及引进、业务创新及发展等方面。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不断提高行业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加强行业交流与国际合作,支持举办国内外研讨会、推介会等各类交流对接活动,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附则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扶持政策,融资租赁公司符合市、区扶持政策的,可同时申请市、区两级扶持资金。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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