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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 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6/9    查看:763

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发挥融资租赁创新企业融资手段、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作用,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8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批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企业。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总部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专题研究,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扶持。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新设、迁入我市或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含分支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40万元;属于我市亟需或对我市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可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专题研究,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扶持。 扶持资金在扶持对象注册资本到位且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才可申请,并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含其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分支机构)购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年度累计购买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买合同金额的0.5%给予扶持。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度每家的扶持金额上限为100万元,非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度每家的扶持金额上限为2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设备可视为固定资产投资。符合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关技术改造扶持政策。具体细则由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制定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对已取得商务部门核准并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

第八条 
我市中小企业通过直接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各区按照不低于融资金额的1%对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进行扶持。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实现融资的,各区按照不低于融资金额的0.5%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通过上述方式实现融资的,单家中小企业的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实施。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规定划分。

第九条
上述第三条、第六条和第八条所涉及的区级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其余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金融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扶持资金申请指南,每年5月和10月组织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申请,经规定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核发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公司,一经查实,收回扶持资金,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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